小小编按:知识产权案例概要(裁判规则)撰写比赛火热进行中,第四小组的参赛作品如约而至!上海大学级知识产权研究生范凯仁和王星媛两位同学通过归纳总结十个案例,分享了“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的相关问题。

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纠纷案例

1

进口商对商品加工后仍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并投入市场,构成商标侵权。

——之宝制造公司(ZippoManufacturingCompany)诉李广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提示〗进口商对进口的光板打火机加工并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加工后的打火机已经不是经销商投入市场的产品,构成实质性改变,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标签〗平行进口|商品加工|商标侵权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之宝制造公司(ZippoManufacturingCompany)

被告:李广生(系广州市越秀区富宇工艺品行经营者)

〖案情概述〗

原告是世界著名的打火机制造商,原告自成立之日起就使用“Zippo”作为企业字号,其拥有的Zippo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原告的产品包括光板打火机和雕花打火机。原告在第34类打火机、打火石,第16类印刷品、不属别类的纸制品上均注册了商标(如下图)。

涉案的商标均为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

被告于年12月起开始购买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走私进口的之宝光板打火机,并根据之宝公司正规打火机产品的设计,在机体上雕刻上百种各类花纹,伪造并在上述打火机上使用假冒防伪标识,冒充之宝日本、美国版进口真品打火机。同时,被告委托广州鸿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厂商为其加工制作带有标识的打火机包装盒、包装袋,用于全面组装、冒充之宝公司的产品,并通过实体店和相应的网店进行销售。证人经使用原告用来判断产品防伪标识真假的专用卡,识别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上的防伪标识都是伪造的。被告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原告的光板打火机,加刻原告注册商标及花纹图案后进行销售。被告在涉案的打火机上、打火机包装盒、包装袋防伪标识及说明书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上述打火机包装盒、包装袋防伪标识及说明书上使用的与原告第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也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确认上述打火机均由其销售,并确认在打火机上以及相应的包装盒、包装袋和说明书上使用原告商标标识,原告承认上述打火机均由其制造销售,但指出其制造销售的都是光板打火机。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百万元人民币(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启事,就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广生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之宝制造公司第号(如下图)、

第号(如下图)、

第号(如下图)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之宝制造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人民币30万元;驳回原告之宝制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原告之宝制造公司负担元,被告李广生负担元。

〖裁判要点〗

关于被告对原告的光板打火机雕刻图案后再行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底部带有Zippo标识的打火机进行了激光镭射加工,加工后的打火机附着了原正品打火机原本不具有的图案、装饰,对打火机的整体外观做了较大的改变,已经构成实质性改变,即该类经过被告加工雕刻后的打火机已经不是原告投入市场时的打火机,两者属于不同的产品。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对原商品进行加工后依然使用“”商标,且没有附加改变的信息或者明确作出不同的标识,在原告也销售雕刻图案的打火机,并且两者在包装装潢与防伪标识等方面相近似的情况下,势必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加工后的打火机依然是原告产品,被告加工后的打火机与原告在中国销售的其他型号雕刻图案的打火机也会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经加工雕刻后的打火机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2

平行进口行为未损害商标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保证商品及服务的品质等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大王制纸株式会社、大王(南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梦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提示〗梦葆公司对平行进口的纸尿裤保证了商品的原产性,并且未对商品进行任何人为改动,未损害商标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标签〗平行进口|商标侵权|权利用尽|商品原产性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浙01民终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王制纸株式会社(简称“大王株式会社”)、大王(南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大王南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梦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梦葆公司”)

〖案情概述〗

年10月21日,大王株式会社申请注册第号商标(如下图),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面巾纸、卫生纸、纸质婴儿尿布等,大王南通公司排他性使用该商标,系大王株式会社生产的家用纸用品包括该商标的纸尿裤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唯一进口商、唯一总代理商。

年10月,大王株式会社授权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天扬公司)调查关于其公司生产的纸尿裤在中国市场的销售等事宜。调查人员来到线下宝贝日记店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购买了标识的纸尿裤一包,随后,在宝贝日记的线上网站购买“日本大王纸尿裤”发现在线下和线上的宝贝日记店铺分别购买的两包纸尿裤侧面均加贴有中文标签,标签中均注明产品名称为日本大王纸尿裤,原产国为日本,生产商为日本大王制纸株式会社,进口商为杭州梦葆科技有限公司,纸尿裤的背面均标注“日本国内限定贩卖品”。大王株式会社确认梦葆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系其授权的工厂生产。梦葆公司亦确认大王株式会社从宝贝日记实体店及宝贝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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